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迎接RCEP时代丨专访刘英奎:RCEP将构建统一大市场 优化区域产业链布局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舒晓婷 北京报道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将于2022年1月1日正式生效。RCEP的生效需要至少6个东盟成员国和3个非东盟成员国的核准。今年11月2日,RCEP保管机构东盟秘书处宣布,已收到文莱、柬埔寨、老挝、新加坡、泰国、越南6个东盟成员国和中国、日本、新西兰、澳大利亚4个非东盟成员国提交的核准书,协定达到生效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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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经8年、31轮正式谈判,RCEP于2020年11月15日正式签署。协定涉及的内容尤为丰富,涵盖了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知识产权、电子商务、政府采购、原产地规则、关税减免等诸多领域,在吸纳国际前沿经贸规则的同时,也根据15个成员国的差异与诉求进行了规则的灵活设定与创新。协定生效后将带来哪些影响?对于中国来说面临哪些机遇和挑战?围绕上述相关问题,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对中国贸促会研究院副院长刘英奎进行了专访。

RCEP成功之处在于没有“一刀切”

《21世纪》:RCEP谈判自2012年11月正式启动,历时八年,于2020年11月签署。请问,RCEP在谈判过程中面临的难点主要有哪些?

刘英奎:RCEP成员国包括15个国家,这些国家在政治制度、宗教信仰、资源禀赋、创新能力、经济水平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

从人均GDP来看,澳大利亚、新西兰、日本、韩国、新加坡2020年的人均GDP在3万美元-6万美元,文莱超过2.7万美元;中国、马来西亚人均GDP达到1万美元;泰国人均GDP超过7000美元;印度尼西亚、菲律宾、越南、老挝的人均GDP在2000美元-4200美元;柬埔寨、缅甸最不发达国家人均GDP在2000美元以下。

由于各国在开放程度、价值理念、技术水平、经济水平等方面的不同,在谈判过程中的要价也不同,要求保护的产业领域也不一样,所以达成协议并不是一件轻松、容易的事。

《21世纪》:RCEP得以签署并达到生效门槛体现了什么?

刘英奎:这折射出区域经济开放合作符合全球发展潮流,更符合RCEP各国人民的利益诉求。通过开放、开展国际合作,能提高本国的劳动生产率,促使国家财富与人民福利水平得到提升,所以各国都有扩大开放、开展国际合作的共同愿望。

值得一提的是,RCEP在谈判过程中没有采取“一刀切”的方式去要求所有成员国进行统一标准的开放,而是“照顾”到各国不同的发展阶段和利益诉求,对规则进行灵活性或者说过渡性安排。我认为这是RCEP的成功之处。换言之,衡量一个国际规则是不是公平、先进与科学与否,不仅要看其是否代表大多数国家的利益,还要看处于相对弱势的国家的利益能否得到保护。

此外,协定的生效并不需要15个国家立法机构同时批准,只要9个国家的立法系统签字即可生效,这也体现了RCEP具有的弹性。

原产地规则创新促进贸易便利化

《21世纪》:能否展开谈谈RCEP在规则方面的特点,比如延续性与创新之处?

刘英奎:总体来说,RCEP形成的规则既符合国际潮流,同时也有利于促进区域协调、平衡发展。

首先,规则涵盖范围广,全面且丰富,对国际上比较前沿的规则进行了汇总和归集,包括国民待遇、负面清单、降税等。

其次,规则比较灵活。一方面,对于无法达成一致的规则不做硬性规定;另一方面,根据实际情况逐步推进市场开放,而不要求一步到位。例如,在负面清单问题上,成员国在服务业领域可以自行选择负面清单或者正面清单,并且提供两种不同清单转换的过渡期。在关税减免上,也安排了合理的过渡期,部分产品进口关税税率分别在协定生效后第1年、第11年、第16年、第21年逐步降至零。

再者,在原产地规则方面进行了创新,这是截至目前国际上对促进区域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最有利的规则之一。

《21世纪》:原产地规则的创新主要包括哪些方面呢?

刘英奎:主要涉及四个维度。

第一,区域累积规则。产品的原产地相当于一个人的“身份证”,产品享受关税优惠与否是按照原产地来认定的。过去,生产过程中原产地价值都是按照一个国别或地区单独计算的。RCEP生效后,15个成员国相当于一个统一的市场整体,在确定产品原产地时,其中在RCEP任何一个国家的原材料或生产的零部件等都可看作是原产地。这一规则有助于出口产品享受对方国家较低或零进口关税税率。

第二,微小含量或者称为容忍规则。如果生产过程中用的一些非原产地(即不属于RCEP成员国生产)的原材料的含量较低(不超过10%),可以忽略不计,仍然可以“享受”原产地规则。

第三,企业原产地自主声明原则。过去,以中国为例,原产地证主要由海关以及经海关认可后的贸促会等机构发放。也就是说,企业提出申请后需经官方或官方授权机构审定认可才可获得原产地证。未来,根据RCEP新规则,除了通过官方渠道,经过核准的进出口贸易商出具的原产地证也有效。贸易商可以采取自主声明方式而获得对方国家海关认可,这能够节省企业的时间成本,促进贸易的便利化。

第四,背对背原产地证明。比如,一中间批发商从RCEP某个成员国进口了1万吨货物然后进行分拨转售,每次卖出1000吨,依据原产地背对背声明原则,其可以根据初始原产地证明再自行出具10份新的原产地证明,从而省去了重新申领10次原产地的步骤,大大节约了时间和费用。

中企出海不应追求“一步到位”

《21世纪》:RCEP将于2022年1月1日正式生效。协定的实施对区域经济会产生什么影响?

刘英奎:RCEP生效后,在区域范围内将逐步形成一个统一的大市场。RCEP各国之间存在较大的资源禀赋、技术水平和产业优势等方面的差异,差异不仅意味着各国利益协调和统一规则达成的难度,也意味着各国产业各具特色,多双边合作空间存在巨大的空间。如果各国处于同一发展阶段,经济、产业结构雷同,那么就失去了合作的必要。

而基于RCEP在原产地规则方面的创新,能够“激励”成员国在更大地域范围内进行产业优化布局,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因为,把产业链的某个环节转移到成员国中更低成本的区域进行生产,然后再汇总一起进行组装,都算作原产地产品,这意味着享受优惠税率的门槛大大降低了。

在成员国中,中国产业门类最齐全,涵盖高中低端各种产业。在电子信息、节能环保、生物医药、智能制造等高新技术领域,中国可以加强与新加坡、日本、韩国等发达国家的合作;在一些资源能源开发领域,中国可以加强与澳大利亚、新西兰、文莱、缅甸、印度尼西亚等国的合作;中国产业的一些劳动密集型环节可能进一步转移至东南亚地区。此外,在农业领域,中国和东南亚国家高度互补,在农业人才培养、农业技术开发、农作物种植、农产品加工等领域均有很大的合作空间。

《21世纪》:中国企业如何把握RCEP生效带来的机遇?

刘英奎:随着RCEP的实施,中国的市场会越来越开放,与国外市场连接将形成一个更大的东亚市场。对于专注国内市场的企业,不应寄希望于政府补贴等传统手段进行国内产业保护,而是需要更加重视依托科技创新提升产业的国际竞争力,更加遵守商业规范和通行的国际规则,积极参与国际分工和产业链、供应链融合发展。对于“走出去”的中国企业,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充分了解协定内容。可以向专业机构进行咨询,了解协定中与自身所在行业相关的内容以及规则实施情况,做到心中有数。

其次,明确自身的战略目标,即企业“走出去”的目的是什么?是寻求研发、市场还是资源、低成本?要根据不同的情况选择不同的投资地点,进行产业布局。

再者,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考虑到RCEP成员国各具特点,要弄准摸透国外的营商环境、法律法规、文化习俗、产业配套、物流、营销渠道、风险点等情况,考虑综合成本,衡量自身的竞争力,避免“一窝蜂”盲目“走出去”。

最后,“走出去”不应追求“一步到位”,而是逐步推进。根据以往跨国公司开拓国际市场的经验,一般来说,都是先设立贸易代表处,通过出口产品熟悉市场后再进行投资。而且,倾向于采取先近后远的策略,先在文化相通、比较熟悉的周边国家进行投资,在当地找到合适的合作伙伴进行合资,后续再根据发展情况通过合理合法方式实现独资,这样便于防范风险。

大圈套小圈:“越谈市场越开放”

《21世纪》:RCEP是中国和日本首次达成双边关税减让安排。能否具体谈一下降税情况以及对两国经贸合作的影响?

刘英奎:由于两国的降税起点是不同的,两国降税的幅度也不对等。并且,降税不是一步到位,而是在约20年的时间里逐步降低。

在RCEP生效之前,中国从日本进口的产品中7.79%税目、15.79%金额的产品是免税的,实际贸易加权平均税率为6.09%;日本从中国进口的产品中59.98%税目、74.63%金额的产品是免税的,实际贸易加权平均税率为2.47%。而根据RCEP的谈判结果,在协定生效后第1年、第11年、第16年、第21年内,中国从日本进口的产品中免税税目的占比分别达到25%、72%、83%、86%,日本从中国进口的产品中免税税目的占比分别达到57%、75%、87%、88%。

总体上,这对出口至中国的日本产品是利好的,也对满足中国市场的丰富性与提高中国百姓的福利有益,对贸易商也有鼓舞性。此外,协定实施有利于中国从日本进口原材料或者中间产品,比如零部件,有利于降低中国终端产品的成本,提升终端产品的竞争力。

当然,也会带来一些挑战。中国从日本进口的一些产品比如高档服装的降税幅度很大,可能对国内处于相同市场定位的企业造成一定冲击。因为,无论从关税还是公平竞争的角度,规则越来越透明,市场竞争会更加激烈,可能导致市场份额的重新分配。

《21世纪》:RCEP的签署对推动中日韩FTA谈判有何影响?还有必要达成FTA吗?

刘英奎:RCEP会对FTA谈判产生积极影响。中韩早已达成自贸协定,目前已是彼此重要的贸易合作伙伴。而依托RCEP中日间接达成了自贸协定,通过关税减让谈判,部分贸易分歧已得到解决,这将有利于促进中日韩之间自贸协定的达成。

而FTA谈判的达成也是有必要的。因为,国家之间新达成自贸协定与原有协定彼此并不矛盾,只要有需要,可以“大圈套小圈”相互重叠,越谈市场越开放。在RCEP的基础上,可能会达成更高层次、更高规格的开放程度的自贸协定。

《21世纪》:RCEP对亚太自贸区(FTAAP)进程有何意义?

刘英奎:RCEP成员国是亚太国家的组成部分,亚太自贸区是范围更广、领域更宽的自贸协定,因此,可以把RCEP看作亚太自贸协定的一次预演和前奏,或者也可看成是其一个组成部分。我认为,RCEP对亚太自贸区进程有积极的促进和示范作用。RCEP的达成有利于推动在更大范围搭建一个新的自贸协定。依托RCEP在一些领域已达成的成果,在进行新的谈判时阻碍就少得多。而且,随着RCEP的成效逐渐显现,会让更多国家看到区域一体化组织的“魅力”或者说“成就”,从而对达成新的协议具有正面示范效应。

(作者:舒晓婷 编辑:和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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